释义 |
法律分析: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行为,增强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请遵照执行。 法律依据: 《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0分。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伤亡突发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或不服从政府指令性任务安排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病原微生物泄漏扩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疏于管理,致使麻醉和精神类药品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绝、阻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性质恶劣的; (六)医院参与涉黑涉恶行为事件的; (七)受到医疗保障部门解除或中止服务协议处理的; (八)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