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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前期物业违法所得物业费是否由业主承担?
释义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作为前期物业是合法的,业主应当对服务合同予以合法解除,由于业主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也是其合法权利,但对造成后一物业公司对前期物业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对方将你物业公司所有门贴及办公卷柜、财务部撬开、发票档案丢失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
    再者,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构成前期物业公司已经构成
    (二)、
    (三)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处理。
    最后,公安机关以有纠纷为理由不受理案件是不对的,因为有纠纷是造成严重刑事问题的导火索,所以,公安机关不受理是错误的,你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投诉到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处理。
    另外,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你可以提起自诉时一并提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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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3:5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