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民商事案件,可以委托律师也可以自行参与诉讼,律师会以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帮助,但不是必须的。 一、房地产开发的条件 1、开发主体合法 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应取得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条件设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2、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主体必须通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合法途径(出让和划拨),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必须权属清晰,房地产开发主体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3、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二、房地产开发的成本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 可按项目开发成本构成中前1—6项之和为基数,按3%左右计算 2、销售费用 它指开发建设项目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或委托销售代理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广告宣传费。约为销售收入的2%一3%; (2)销售代理费。约为销售收入的1.5%一2%; (3)其他销售费用。约为销售收入的0.5%一1%。以上各项合计,销售费用约占销售收入的4%一6%。 3、财务费用 它指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为借款利息和其他财务费用(如汇兑损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