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西藏自治区的退休政策是针对,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体职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必须是个体工商户职工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上述到所在的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参保人员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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