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从法学理论上界定应自负其责,自然灾害总会给人们带来物质损失,对于这些损失,多数人认为应由国家和集体来承担责任,由国家和集体帮助受灾群众全面恢复生产和生活,并达到灾害发生以前的水平,这是在当前广大灾民中普遍盛行的一个法律误区之一。对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总体上来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侵权人,无论受到损害的是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均应自负其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