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占有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恶意占有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恶意占有在某些情况下,受法律一定程度的保护: 1、有些国家规定,恶意占有也是取得时效的基础,只是法律要求的占有持续期间比善意占有长。 如《日本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以所有的意思,20年间和平而公开占有他人之物者,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以所有的意思,10年间和平而公开占有他人不动产者,如果其占有之始系善意且无过失,则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可见日本的动产取得时效,不以善意占有为限。法国与我国台湾亦持此主张。 2、在权利人要求返还占有物时,恶意占有人有权按无因管理之规定,要求偿还其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恶意占有人对返还请求权人有以下义务与责任: 1、损害赔偿责任。占有物因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灭失时,恶意占有入应赔偿返还请求权人因此所受之全部损失;此赔偿责任不以占有物的价值为限。占有物毁损时,应返还占有物并赔偿因毁损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占有人之行为构成债不履行或侵权行为,还应负债不履行或侵权行为的责任。 2、孳息返还义务。恶意占有人于返还占有物时,应一并返还孳息。如孳息已被消费或因过失而毁损或怠于收取,应返还其价金。如果占有先为善意后为恶意,则以变为恶意的时间为界,在此之前的按善意占有处理,在此之后则按恶意占有处理。根据占有态样推定规则,占有推定为善意占有,主张恶意者应负举证责任。 二、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有什么区别 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的意义在于明确具体占有的不同效力和非法占有人的不同责任。现代各国的法律通常规定:对于恶意占有人不适用动产即时取得制度;无论恶意占有人是有偿取得还是无偿取得他人财产,原物所有人均可诉请其返还原物,在恶意占有人对不法占有的财产造成毁损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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