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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变更保险事项增减保险费吗
释义
    保险合同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以法定的形式,对除保险标的更替以外的保险合同的内容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例如:增减保额和保费,延长或缩减保险期间,修改保险责任范围等。
    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归结为当事人约定、受益人约定和其他事项约定三个方面,所以,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当事人变更、受益人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一)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二)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三)变更其他事项。
    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上述批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重新核定保险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一)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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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