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哪些可以自由约定 |
释义 | 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可以自由约定的是: 1、公司的经营范围。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 4、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认缴新增资本。 5、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时间。 6、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7、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8、经理的职权。 9、执行董事职权。 10、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1、股权转让。 12、股东资格的继承。 13、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对外提供担保。 1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15、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的期限。 16、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的聘用、解聘。 17、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持有公司法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作为一名股东享有的权利如下:1、查阅、复制权;2、表决权;3、分红权;4、优先认购权。义务如下:1、根据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3、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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