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更改法人身份,是否可以更换原来的失信人? |
释义 | 变更法人后不需要更换失信人,因为变更法人不会影响公司被确认为失信人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包括: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妨碍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终结执行程序后无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删除失信信息。 法律分析 一、变更法人后是否可以更换失信人 因为是公司被确认为被失信人,变更法人不会影响到公司被确认为失信人的事实,所以变更法人后不需要更换失信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包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规定,变更法人后不会影响公司被确认为失信人的事实,因此不需要更换失信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包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等。人民法院应当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及时删除失信信息,但被执行人再次具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申请执行人在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再次申请纳入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八十五条 收单银行应当加强对收单业务移动受理终端的管理,确保不同的终端设备使用不同的终端主密钥并定期更换。收单银行应当严格审核特约商户安装移动受理终端的申请,除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确有使用移动受理终端需求的商户外,其他类型商户未经收单银行总行审核批准不得安装移动受理终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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