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监护权是谁的 |
释义 |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离婚后并不影响其监护关系的成立。但他们之间的责任并不是一种平行责任,而是一种补充性赔偿责任,是有先后之分的,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责任,在前者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由后者继续承担。 一、法定监护人能不能指定 法定监护人能指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三种: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监护人的顺序是根据血缘关系和组织关系的距离来确定的,前者的排斥顺序是后者。 法定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二、能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有哪些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父母离婚后,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出现以下情形,可以变更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变更抚养权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 三、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区别 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对债权人而言); 先由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仅在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无力赔偿时,才有第二顺位的责任人补充承担。 连带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依据的是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可以将连带责任分为连带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各责任人之间不分主次,任何一个人都无条件对债务(或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补充清偿责任则是指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有先后顺序,只有在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其他的责任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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