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汽车排量税的征收标准 国家对大排量汽车征收税收具体为: 1、1.0L以下排量b从原先的百分之3降到百分之1,1.0——3.0L现在基本不动,3.0——4.0L从原来的百分之15提升到百分之25,4.0L以上从原来的百分之25提升到百分之35。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8月13日发布通知,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 3、通知表示,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同时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与国内汽车消费税相同。 二、汽车排量税的由来 汽车消费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一般体现在生产端,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