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犯罪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问题 |
释义 | 1、单位犯罪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刑事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埋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明确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时触犯刑律,否认公司人格,因为单位已不具备责任能力,沦为股东操纵者的工具,其违法行为由控制股东实施,此时揭开单位面纱,追究操纵股东的刑事责任,才能实现预防和惩治犯罪,矫正滥用公司人格的目的。 2、单位犯罪人格否认情形单位犯罪后被否定其主体人格,实务中追究操纵股东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应无限制扩大,应限制在以下范围 (1)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公司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行为使公司丧失了存在的物质前提。在侵害法益,触犯刑律时,应该否认其人格,由股东承担刑事责任。 (2)公司设立的目的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公司如用于非法目的,依法直接否认其人格,由参与犯罪的自然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3)公司业务活动违法公司不仅设立的主观目的合法,同时公司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固内从事经营活动。当公司以违法犯罪为业,完全成为控纵股东实施犯罪并规避刑罚的工具时,依据《关于审理单位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ml;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后以犯罪为主要业务,一般都会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直接追究犯罪股东的个人责任。 (4)公司缺乏犯罪能力公司犯罪时丧失独立犯罪意志,全部由股东控制其行为。应当否认其人格。如存在母公司过度操纵子公司、一人公司、名为公司实为私营独资与合伙情形下的公司犯罪行为,公司沦为股东的附庸」实施犯罪行为时已不是公司意志的反映,必须否认公司法人格,进而追诉操纵其犯罪的股东的刑事责任。 3、单位犯罪否认法人人格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人严重违法的后果,单位犯罪后如符合刑事责任中法人人格否认范围,受害人通过何种途径追究构成犯罪的股东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其 一、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可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主张侵权赔偿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其 二、对未触犯刑律的公司股东是不能以刑事附带民事途径追索的,在刑事责任中揭开公司面纱情形下,可另行在法院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从理论上讲消极股东不应承担终局的侵权责任,但对于公司外部的债权人无法判断股东过错,应当由全体股东承担责任后,消极股东再向积极股东进行迫偿,填补消极股东的损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是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最终救济措施。因此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严格限制其范围,统一适用标准,遵守法定程序。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完善信息监控体系,建立公司法人否认司法审计制度,才能维持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责任有限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有机平衡,维护法人制度公信力。否则将会冲击公司法人制度,削弱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加剧公司的不稳定状态,也违背创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初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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