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怎么知道被执行人有没有履行能力? |
释义 | 法律分析: 利益衡量,主要指对多个利益并存和发生冲突时,对各种利益,根据人的不同需要,从不同角度确认利益轻、重、先、后、缓、急的一种考量。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是通过被执行人的履行实现的。实现利益是目的,履行是手段,有无履行能力则是实现利益的前提。因此,对利益的衡量,应当全面比照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利益,在确认合法利益在先的前提下,还应当看到利益的相对性,反映在实现利益的手段上就是履行能力的相对性。 双方是法人的,比较二者的生产经营情况,总的一个原则是要考虑到被执行人在未适用破产还债情况之下执行后让被执行人还具有能继续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法人的财产主要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基金,在执行中首要考虑的是先执行流动资产,不足时执行基金,在执行基金时要分清基金的类别,注意相关规定,对于已经拨给工会的活动基金所有权归工会,不得再用于偿还法人债务。在执行流动资产和相关基金后仍不足的,考虑执行法人的固定资产。执行法人固定资产时,主要考虑先执行非关键性生产设备,让法人不因执行固定资产后陷于生产困境,如果法人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支付债务的,可以考虑由申请人或债务人申请按破产还债程序处理。 双方是自然人的,比较二者的生活条件、收入状况、生产情况、财产情况,对于申请人的情况较好的,而应当考虑被执行人在执行后不至于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显著降低生活水平,只要不属于侵权案件的,要从全面保护当事人原则出发,照顾被执行人利益,看被执行人被执行后是否生活有保障,是否产生新的债务,注意避免逼当事人上绝路、失去继续生活生产能力,导致新的悲剧或是经济秩序混乱。双方情况相类似的,也要考虑被执行人在执行后不至于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显著降低生活水平,但是,如果不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产生活和显著降低生活水平的,要考虑适当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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