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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怎样适用
释义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主体
    有下列对象: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实施了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
    2.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类型,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
    二、有期徒刑是否剥夺政治权利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不会被剥夺政治权利,反之则会被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形具体有: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限为无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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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