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话传唤是否构成自首 |
释义 | 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 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指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发觉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法律分析 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构成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拓展延伸 电话传唤:自首还是合法行为? 电话传唤是指法律机关通过电话通知嫌疑人前来配合调查的行为。在探讨电话传唤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时,需要考虑自首的定义和法律规定。一般来说,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未被发现前,自动向公安机关或法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电话传唤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程序,由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目的是调查犯罪事实。与自首行为相比,电话传唤更偏向于被动配合调查,嫌疑人并未主动向执法机关投案。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自首行为可以减轻刑罚或免除刑罚,但电话传唤并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因此,电话传唤不应被视为自首行为,而是一种合法的调查手段。 然而,电话传唤仍然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保护嫌疑人的权益。执法机关在电话传唤时应提供合理的解释和依据,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嫌疑人在接到电话传唤时,应理性对待,配合合法调查,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以保护自身权益。 总之,电话传唤与自首行为有着本质上的差异。电话传唤是一种合法的调查手段,而自首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在相关法律规定下,电话传唤并不构成自首,但仍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保护嫌疑人的权益。 结语 电话传唤与自首行为有本质上的差异。电话传唤是一种合法的调查手段,而自首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电话传唤并不构成自首。然而,在电话传唤过程中,执法机关应遵守法律程序,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嫌疑人应理性对待电话传唤,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以保护自身权益。在法律的框架下,电话传唤应被视为一种合法的调查手段,但仍需确保嫌疑人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二条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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