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伤 赔偿免征 个税 。2011年1月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通知指出,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取得的 工伤保险 待遇,免征 个人所得税 。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 工伤医疗待遇 、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 护理费 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法律客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