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其自已拥有或者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这么一种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对有权处分的且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 股权出质质押登记需提供以下的资料: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 3、质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 4、所办理质押股权的营业执照; 5、打印出质企业股东出资证明书; 6、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7、股权出质合同。 上述资料准备齐全后,到办理质押股权的企业登记工商管理机关递交资料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即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