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调查评估的内容包括:(一)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二)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上的关系及表现情况;(三)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在监狱、看守所表现情况;(四)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对其的评价和反映;(五)受害人的意见;(六)原办案机关意见;(七)拟禁止的事项。 二、调查评估的程序与方式 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委托机关社会调查评估函后,应及时通知该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接受调查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2、司法所接到通知后,应指派专职工作人员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有关单位、家庭、学校、原办案机关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3、调查评估结束后,司法所要认真研究,提出能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和建议,并起草调查评估报告,经司法所长审核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4、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须认真审阅调查评估报告,对调查评估报告有疑点的要指派工作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评估意见审定后,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于3日内提交委托调查评估机关。 5、人民法院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后,应及时审阅。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宣读、质询。必要时应通知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以决定是否采纳调查评估意见。诉讼参与人对调查评估意见提出质疑的,由法庭审查并决定是否对调查评估意见进行复核或者采纳调查评估意见。 6、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须对调查评估意见核实的,应通知负责调查评估意见的司法所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通知被害人的家属或被告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