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合同不履行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
释义 | 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一、五种不能做担保人是指 不能做担保人的情况:一、主合同无效,保证担保合同无效。二、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的。三、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四、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五、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 二、担保人责任的免除情形有哪些 担保人责任的免除情形如下: 1、债权人在担保期间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同意的; 2、在担保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 3、一般担保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或者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4、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担保期限内或者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 5、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6、担保人在被欺诈时提供担保的。 担保人即保证人,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三、其他保证人无力承担责任该如何认定自己 其他保证人无力承担的免责:法律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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