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一、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概念的区分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二、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构成要件的区别 无权代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笔者认为,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直接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第三人既无法实现现实利益又可能得不到期待利益,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行为人向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应该既是一种负履行的责任,又是一种负赔偿的责任。 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法律效力的区别 无权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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