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⒈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⒉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⒊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⒋损毁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原件; ⒌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如申请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首页、资料页、变更页,集体户首页可为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损毁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原件,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提交相关材料: (一)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二)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情况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