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学生证,户口簿,军官证等)
 2.向窗口核报本人身份证号码
 法律依据:
 《铁路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购票后、换票前,有效身份证件丢失的,乘车人本人应到乘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办理临时乘车身份证明,并按第十六条第(2)项办理换票。办理临时乘车身份证明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具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信。
 (2)学生旅客出具所在学校的证明信。
 (3)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持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信。
 (4)外籍旅客持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信。
 (5)凭其他有效证件购买车票的旅客持发证部门出具的证明信。
 (6)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
 前款证明(信)的内容应包括旅客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与购票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一致,并加盖证明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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