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就是原告或者上诉人没有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相应申请;第二种是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院传唤之后缺乏正当理由不到庭,又或者是中途无故退庭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种可以重新再提起诉讼或者直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需要受理此类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