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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共利益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确定的重要基础。我国现阶段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应当包括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国有资产流失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案件。
    一、哪种情形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1、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2、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3、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存在以下四种情形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1、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2、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3、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4、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
    1、主体范围的限制
    虽然我国的法律明确了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用司法解释明确了资格条件,但与我国环境保护的司法现状和国外成功法制经验相比,我国环境主体范围依旧太窄。
    (1)个人主体的缺失。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司法途径属于各种途径之一,环境事务属于社会事务,然而截止目前,我国公民个人依旧没有取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2)对社会组织的条件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社会组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五年内未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业务活动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笔者按这样的条件打电话询问本市的民政部门,竟然没有一家符合条件的环境公益组织;再去网上查询,符合这样严格限制条件的公益组织在全国来说数量也是有限的。
    (3)对国家机关的否定。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不乏检察机关、环保局等国家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成功案例。然而,新出台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只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条件,变相否定了国家机关的原告资格;检察机关、环保局等国家机关,更多地成为环保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部门,而不再单独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现实环境的限制
    在我国,司法受到过多干预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常被党政机关甚至企业、个人掣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一般都是力量雄厚的大企业,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与地方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企业因环境污染等原因被提起诉讼时,常会找政府向法院求情,甚至以诉讼会影响当地的经济、就业等指标来威胁法院。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威严和公信力,损害了社会组织、个人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3、诉讼运行的限制
    诉讼的运行有其客观要求,一般需要专业人士来完成。首先,诉讼是一项程序性事务,从书写起诉书、提交诉讼材料、收集证据到出庭举证质证,每一步都有一定的程序,不是单凭生活常识就能做好的。其次,环境民事诉讼是一项高成本的事情,一起官司不仅要耗费时间成本,而且环境污染的证据收集、证据固定需要专业技术,诉讼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诉讼过程中还需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污染鉴定——如此这些,都需要耗费比一般民事诉讼更多的经济成本和人力成本。诉讼运行的程序性和高成本,成为客观上限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又一原因。
    三、税收公益诉讼法规定是什么?
    税收公益诉讼法律规定是针对案件的范围,可以由检察机关或者是其他相对应的一些机关提出公益诉讼。针对案件范围问题,应当把握四方面的关系:
    一是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公益诉讼必须涉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严重损害或威胁环境公共利益的违法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检察机关必须提起公益诉讼。
    二是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起诉资格的关系,社会组织是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发展初期需扮演引导者的角色,尤其是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检察机关应承担更多的引导责任,以促进社会组织成长。
    三是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慎重选择诉讼类型。如果相应案件存在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应选择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果相应案件仅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而相应行为不存在法定行政主管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不明确,可选择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是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衔接配合关系,建议检察机关优先对已经入罪或者正在刑事公诉过程中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利用已经取得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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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1:4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