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指的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公告送达只有在法院联系不上当事人,传票和诉讼材料用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并不是所有的离婚纠纷案件都需要公告送达。离婚案件也不能直接公告送达,是否适用公告送达要看法院与当事人联系的情况,在法院穷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后仍无法送达的,才能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