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是因因胁迫结婚的,那么申请撤销婚姻的人有权在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诉求;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那么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述提到的“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