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高处作业升级管理的11种条件
释义
    高处作业管理规定如下:
    (1)凡在距离地面1.5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所有高空作业者,不论任何工种、作业时间、地点、时限,均应执行本制度。
    (2)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合格。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及其他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3)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在高空作业:雷、雨、闪电,四级以上大风,钢管雨水未干,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当上述情况过后,必须经公司安全主任和有关技术人员检查各种作业设备,确认后方可作业。
    (4)高空作业现场,应划出危险禁区,设_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凡经常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人,应配备工具袋。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工具,均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准在钢管或脚手架、建筑物上乱放工具。
    (6)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
    (7)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采取高挂底用方式。
    (8)进行高空作业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带,还应采取措施,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致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
    (9) 高空作业人员不准从高空向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面向高空抛掷物件,应采用绳索、吊篮、高架车、或吊车等传送物件。
    (10)特殊情况下,如必须从高空向地面抛掷物件时,地面必须有人看管,以确保不伤害他人和损坏设备。
    (11)站在跳板上工作时,不得站在跳板的端头。在同一跳板上的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高处作业的级别:
    1.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9 13:3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