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能直接立案的案件: 1、贪污贿赂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件。即滥用职权案件;玩忽职守案件;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国家秘密案件的过失泄露;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即非法拘禁案件;非法搜查案件;刑讯逼供案件;暴力取证案件;虐待被监管人员案件;报复陷害案件;破坏选举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