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案件移送管辖有哪些限制 |
释义 | 依职权移送管辖规定的适用条件为: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一、民事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意见或主张。其目的在于克服当前中国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管辖权异议 民事案件都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有异议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裁定移送;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是指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在答辩期内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予以处理的案件。 三、案件移送管辖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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