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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有异议怎么办
释义
    申请人对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重新审议一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三)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四)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或符合条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为受援人。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五)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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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2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