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变更需要经过指定仲裁机构确认。因为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约束力文件,合同中规定的通知方式也是双方自愿约定的,任意一方改变通知方式,需要得到对方同意,并经过指定仲裁机构确认,否则将可能引起争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变更或者撤销仲裁协议的,除非另有约定或者经对方同意,应当经过原协议所规定的仲裁机构确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变更需要经过指定仲裁机构确认,否则可能引起争议,违反合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