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证和物证哪个更重要 |
释义 | 一、人证和物证哪个更重要 一般情况下,物证的证明力要大于人证,因为证人证言在一定条件或不同环境下有可能改变,而物证或书证改变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二、在杀人事件中人证和物证哪个比较关键?更能证明审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条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想想也知道八种证据力度有强弱之分。按说单纯讨论哪一大类效力最弱或者最强是不靠谱的,但是我们总会认为最弱的是第五个。最强的应该是“经过公证或者国家机关认可的书证”,当然同样是书证,“没有明确所属的书证复印件”应该是比嫌疑人供述还不靠谱的。。。 在假设不存在伪证的情况下(嫌疑人供述就不提了啊,主要是证明效果),证明力最差的应该是视听资料,因为 不是照下的东西不真实,是有时照下的东西容易让人想歪了。 六七这两项虽然都可以理解为“专业意见”,但实际是不一样的,七应该属于最靠谱证据,因为七是客观地记载事实,而六是对现有事实的推理,还是包含了一点视听资料的缺陷的。就是比如说一份鉴定说甲的杯子里有毒,能说明什么呢,只能说明里面有毒,我们可以推理出死于毒杀的甲是喝了杯子里的水死的,但实际上这没有必然联系。 再然后就应该是被害人陈述和人证了,不是说他们故意骗人,是因为我们大家都知道,“万一”人说的和勘查结果书证物证不一样的话,不还得以后者为准么。你说三号给人家钱,转账凭证写的四号,那法官肯定相信四号啊。 而至于物证、书证、电子数据,毕竟是客观的,一般来讲刑事案件只有口供定罪的不多,总有一些物证在案件的某个节点扮演着自己的角色。但通常来说,除了书证以外,只有人证能提供出相对全面的信息了。 至于哪个比较关键。爱迪生说过,成功就是99%的汗水加1%的灵感。我以为,缺少1%还是缺少99%都不算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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