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进一步明确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内容,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