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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间接清偿要件是什么?
释义
    债务间接清偿的成立要件:须有旧债务存在;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须新债务与旧债务之内容异其要素。新债务之给付内容、种类必须合法确定而且可能履行,而且给付之要素必须与原债务不同。
    一、合同提存有何效力
    (一)提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1)提存仅发生对于债权人请求的抗辩,在提存人丧失提存物之取回权时,其债权才溯及于提存时消灭。(2)因提存而债权当然消灭。(3)在提存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之关系终止。债务人不再负担该债务,不再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毁损的风险责任。
    (二)债权人与公证处之间的效力。办理提存公证之后,在债权人与公证处之间形成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独立享有提存公证所设立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在规定期间请求公证处交付提存物,同时须承担提存费用及风险。公证处则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三)提存人与公证处之间的效力。提存人一般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的代理人。提存人与公证处是实施提存行为的当事人,因而提存人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失时,得撤消该行为,取回提存物。
    二、代位权行使的依据
    代位权行使的积极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5、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三、履行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构成要件: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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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9:3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