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
释义 |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时,可由当事人约定或由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委员会应将申请提交法院。当事人和第三人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不得旁听。证据应在开庭时出示,涉及秘密不得公开。鉴定人可参加开庭并回答问题。仲裁庭应保障双方辩论权,征询最后意见。对明确权利纠纷,可提出先行裁定申请,仲裁庭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可申请执行但需提供担保。 法律分析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第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仲裁庭应当准许,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第四十五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组织当事人、第三人交换证据,相互质证。 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向证人询问,证人应当据实回答。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辩论权,并对争议焦点组织辩论。 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七条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书面提出先行裁定申请,请求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破坏性行为。仲裁庭应当自收到先行裁定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仲裁庭作出先行裁定的,应当制作先行裁定书,并告知先行裁定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拓展延伸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进行等方面。其次,仲裁程序应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听证、辩论、质证等程序环节,确保当事人有充分的表达和辩护权。此外,仲裁庭应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仲裁裁决,并及时通知当事人。最后,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裁决履行义务,如有不服可依法提起诉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及时解决,确保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结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公正、公平的仲裁裁决。仲裁庭组织听证、辩论等程序环节,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表达和辩护权。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裁决履行义务。该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五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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