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证人特权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是指证人由于其特定身份而享有的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证据规则。相对其他的证据规则以促进案件事实的发现或维护程序的合法性,证人特权规则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某些法庭之外的关系和利益。 证人特权规则: 1.赋予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证人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此处所谓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证人特权”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证人做出的陈述可能使其自身受到刑事追究或刑事处罚时,证人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它能有效防止刑事诉讼过程中刑讯逼供、暴力权证等现象的频发,同时也能体现我国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和与世界的接轨。 2.赋予享有亲属关系的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此处的“亲属”与我们通常认为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姻亲”不同,仅指近亲属。我国现行法律当中将近亲属的范围界定为“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来看,有亲属关系享有的拒证权的主体范围不宜划分太宽。 3.赋予特定职业的证人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职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此处对职业进行了限制,将其界定为“特定职业”。诸如:律师、医生和神职人员。基于委托人对律师、患者对医生、忏悔人员对神职人员的信赖关系和我国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我国应赋予特定职业的证人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4.赋予享有公务特权的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公务特权”的界定都以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为限。但各国对因享有公务特权而拒绝作证的证人的具体范围界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将享有此项特权的证人范围规定的很宽,但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际,应尽可能的缩小享有此项特权的证人范围。 上文就是证人的合法性包括哪些问题的回答,希望您能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