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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寻衅滋事罪是暴力犯罪吗?
释义
    寻衅滋事属于暴力性犯罪。暴力犯罪是指以暴力手段来实现犯罪目的的犯罪行为。如杀人、抢劫、伤害、强奸等以暴力行为为特征的犯罪。暴力犯罪的范围如下:(1)直接规定“暴力”为犯罪的要件。这类犯罪除少数只以暴力为要件外,多数犯罪还规定可以以胁迫、其他方法、手段构成犯罪。(2)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但是法律用语事实上是指该种犯罪是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为胁迫内容)的行为实施的,刑法上则以“叛乱”、“暴乱”、“强制”、“绑架”、“殴打”、“聚众扰乱”、“聚众斗殴”、“劫夺”、“暴动越狱”、“强迫”、“阻碍”等来表示。(3)实践中通常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的也是暴力犯罪。(4)虽然不具有上述的各种特征或者特点,但是法律将以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按照刑法所规定的的相应犯罪论处。寻衅滋事一般表现为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属于暴力犯罪的范围。
    一、聚众斗殴犯罪中双方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多人聚众打架斗殴的案件中,审判人员不能仅仅根据在公共场合发生了聚众打架斗殴的行为,就简单地将参与打架斗殴的双方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而是应当详细考察双方被告人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认真研究案件的定性问题。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同一案件中的犯罪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不一定相同,也并不一定构成同样的犯罪。
    1、对比分析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异同
    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很多异同点。二者的相同点包括,一是行为特点上都是聚众的行为,都扰乱了公共秩序;二是定罪处罚的都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对象是相互斗殴的普通群众,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三是犯罪形态不同。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便成立犯罪。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于情节犯,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2、着重分析寻衅滋事罪的本质属性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具体分析其本质属性,可以从其构成要件来掌握:
    第一,寻衅滋事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本罪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
    第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四种,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所谓殴打,既可以是向他人投掷石块、砖头等,也可以是拳脚相加;这里的情节恶劣,往往是指无事生非,打人取乐,并造成他人轻伤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情节恶劣,一般是指经常或者多次追逐、堵截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老人、妇女、儿童的;以极端卑鄙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的;结伙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价值较大的公私财物,经常或多次强拿硬要或多次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上四种行为之一的,便构成本罪。
    第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的犯罪目的与动机较为复杂,有的是以惹是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寻衅滋事开心取乐,有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胆量等等。
    二、入室抢劫的是怎么认定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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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9: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