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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厦门市准生证怎么办理?
释义
    一、办理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
    您可以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办证申请,首先接到办证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应当负责发放。
    2、夫妻一方户籍在本省,另一方在外省的
    如果您希望在本市办理,需要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出具婚育证明或本人提供承诺声明的,才可以在我省发证。
    3、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外省,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您可以在任何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
    二、办理材料
    1、夫妻身份证;
    2、结婚证;
    三、办理流程
    1、有意愿近期内生育一孩的育龄夫妇准备上述办理材料。
    2、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进行登记。
    温馨提示:
    (1)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可在单位登记。
    (2)一孩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已取消,实行登记制度;若需要一孩生育服务证,由负责登记的一方户籍或现居住地的村(居)登记后当场发证。
    (3)在相关内容不能及时核实的情况下,受理单位凭申请人的个人承诺,按程序为申请人办证,由申请对象承担法律责任。
    四、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核对无误,即时发放
    五、办理费用:免费
    六、办理地点
    一方户籍或现居住地的村(居)
    延伸: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方便群众办理生育服务证,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生育服务证的申请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前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携带育龄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出具委托书,由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生育服务证。
    (二)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怀孕前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育龄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及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相关材料)或承诺声明,并填写《再生育申请表》。未能在怀孕前领证的,应当在孕后领取。
    二、生育服务证的发放
    (一)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可以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办证申请,首先接到办证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应当负责发放。夫妻一方户籍在本省,另一方在外省的,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出具婚育证明或本人提供承诺声明的,可以在我省发证。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外省,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任何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以及再生育的初步审查及《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再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其内设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承担具体事务,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外的再生育服务证审批、发放。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当事人或委托人(需要提供委托书)提交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和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育条件的材料后,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场发证并登记造册,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发证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送证上门,或委托村(居)委会送证上门。
    2、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3、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发放决定。
    (四)申请再生育(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外)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1、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在《再生育申请表》上签署审批单位意见,并告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当事人,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也可以委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村(居)委会送证上门。领证人员名单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
    (五)再生育申请的审批工作(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外)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再生育审批小组,实行集体讨论,由组长签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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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0: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