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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犯罪构成?
释义
    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遭受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的行为构成了本罪的主旨。特殊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以故意为基础,并具备明确的徇私动机。
    法律分析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
    拓展延伸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犯罪构成与刑罚相关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犯罪构成与刑罚相关。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是指在股票发行、转让、交易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以徇私舞弊的方式将股票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折股,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失的行为。犯罪构成包括主体、客体、行为、结果等要素,其中主体为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员,客体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结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失。对于此类犯罪,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刑罚可能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具体刑罚将根据犯罪的情节、后果等因素来决定。
    结语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犯罪构成包括特定职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地以低价折股的方式处理国有资产,从而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刑罚的具体形式将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等因素来决定,可能包括有期徒刑和罚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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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3:2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