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筑工程中实际施工人利益保护 1、为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施工人与其上家发生工程款纠纷时应注意: (1)实际施工人可以利用合同无效来保护自身权益。无效合同,自始无效,除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外对双方都无法律约束力。实际施工人主张与其上家之间的合同无效,可以免除工期延误等违约责任。 (2)尽管实际施工人与其上家的合同无效,但其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按合同的约定的计价方法与计价标准进行。当然,结算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经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 2、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是施工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也是施工人获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根据连带责任的含义,如果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实际施工人的上家被诉要求承担质量责任的,实际施工人的上家有权要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将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追加进来;如果没有被追加的,其上家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施工人追偿。为维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设工程质量不是施工方的单方责任。因此,如何依法确定质量责任人是维护实际施工人权益的前提。实际施工人应当善于运用法律规定,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质量责任。 (2)按照过错大小分配实际施工人与其上家的质量责任。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相对发包人而言均是承包人,对业主而言均是施工人,为维护实际施工人的最大利益,实际施工人应主张按照过错大小分配实际施工人与其上家的质量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