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有何职权? |
释义 |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如下: 1.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2.依法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3.在审判活动中,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 4.在审判活动中,为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6.依法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对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法院执行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 8.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专门人民法院有什么? 我国的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的组成部分,它和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但专门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系统中又具有特殊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门或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而不是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审判机关。对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共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叫基层人民法院,属于区县级法院。设在本行政区或本县城,处理本区或者本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诉讼案件。 第二类叫中级人民法院,属于市级法院。设在市区,处理本市范围内重大案件或者由基层法院上诉的案件。 第三类叫高级人民法院,属于省级法院。一般会设在省会城市,处理本省范围内影响力较大的案件和从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的案件。 第四类叫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的案件和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只有一个,本部在北京,但为了当事人诉讼的便利,在全国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分别设在深圳市、沈阳市、南京市、郑州市、重庆市和西安市。 我国还设有一些特别法院,专门审理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比如,铁路运输法院,专门审理涉及铁路运输方面的案件;军事法院,专门审理军人违反职责或者军队内经济纠纷案件;海事法院,专门审理海事海商案件。需要注意的是,海事法院的建制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若对海事法院的一审审理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则需要向当地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最后还有一个我们最近在新闻中经常听到的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的建制和上面的海事法院一样,也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如何处理?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处理具体如下: 1、维持原判。对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刑事案件量刑适当的原审有罪判决和正确的原审无罪判决,应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直接改判。有以下两种情况: (1)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通过第二审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 3、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有两种情况: (1)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的违反诉讼程序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可以强制执行吗? 对方不执行判决的,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单位能作为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吗? 单位被害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当事人,并赋予其一系列的诉讼权利。这既适用于自然人被害人,也应适用于单位被害人。 换言之,作为被害人的单位在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应与自然人被害人一样,拥有诉讼主体的资格,成为案件的当事人。 刑事诉讼提起上诉的期限是多久? 1.被告人、被害人有进行陈述的权利。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刑事诉讼提起上诉的期限是: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该内容由 李晓航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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