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诺应当以什么形式作出 |
释义 |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以通知形式作出,除非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应在确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期限未确定,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即时承诺,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法律分析 承诺应当以下列形式作出: (1)一般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的方式作出的,可以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拓展延伸 承诺的法律效力及其证明要求 承诺的法律效力及其证明要求是指在法律上对承诺行为所产生的效力以及为证明承诺的有效性所需满足的要求。承诺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当一方作出承诺后,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其履行承诺。为了证明承诺的有效性,通常需要相关证据,如书面文件、录音、视频等。证明要求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但一般要求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法律效力及其证明要求的确立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和第四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承诺的形式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除非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承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则要根据对话或非对话方式及合理期限作出承诺。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当一方作出承诺后,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为了证明承诺的有效性,需要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法律效力及其证明要求的确立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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