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效 |
释义 | 一、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会出现三种情况: 案件进入正常的执行程序。如果发生时效中断,按照“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将出现以下情况: 一是权利人申请执行时即重新起算时效期间,但事实上权利人正在行使权利,而时效却不中断 二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可能时效已满,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有所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的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果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照协议所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二、撤回申请执行后的时效 当事人申请执行后又撤回申请 《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是否中断时效。有人认为,既然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的请求可以中断诉讼时效,而且没有对请求方式、后续行为等作出任何限制,那么当事人的撤诉行为也当然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相应的,撤回执行申请应当中断时效。 但是,首先,权利人申请执行后又撤诉,表明权利人否定了权利的行使,放弃了请求法院依法对某一实体权利予以保护的要求。按照诉讼法上“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也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也规定,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其次,法律对时效中断的次数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仍然可以依法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以行政判决书为例,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要求裁判文书须具有能通过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例如,判决撤销海关科以相对人罚款的决定,如果该行政决定尚未执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相对人的义务已经不复存在,案件因无执行内容,无需进入执行程序。 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这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执行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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