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