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 全责 指定定损 |
释义 | 对于只有车辆损失的事故,当事人应该首先做到及时报警以及报告保险公司,同时在不干扰正常交通的前提下妥善保护现场。对于车辆定损,应及时主动与保险公司协商,由双方均认可的评估机构作出报告,合理确定车辆损失并依法赔偿。 一、交强险无责代赔流程是怎样的 (一)出险后,仅涉及财产损失不涉及人员伤亡的,由全责/有责方向承保公司报案,无责方不必向承保公司报案。 接报案时应提醒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或要求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二)由全责/有责方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拍摄事故照片,出具查勘报告、定损单,查勘报告和定损单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全责/有责方车损的赔偿责任,一律由全责/有责方承保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 交强险无责代赔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协商确定事故责任的,应通过查勘、比对等方式,对事故原因和协商结果进行核实。第三方车辆不明,不能证明无责方确实存在,按找不到第三方的情况处理。 (二)无责代赔仅适用于车辆损失部分的赔偿。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对于全责/有责方的车辆损失仍然适用无责代赔机制;对于人员伤亡损失,全责/有责方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予代赔,仍应由无责方被保险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向其承保公司索赔。如果无责方不予配合,受害人可直接向无责方保险公司索赔。 无论是否涉及人员伤亡,无责车辆均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 (三)对于不符合无责代赔条件,仍需无责方自行向其承保公司索赔的,应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中发生财产损失,怎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1.交通事故报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2.交通事故核定: (1)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咨询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告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 (2)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3.赔付规定:全部损失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若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4.交通事故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不管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不管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没有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5.交通事故赔付时间 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相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 三、车辆出险的如何理赔 (一)立案检验。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先立案并编号,在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损失的实际情况。 (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保险人通过调查和对单证的审查,确定赔偿责任。其中主要包括保险单是否有效,被保险人所提供的单证是否齐全,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是否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包括告知,保证),该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事故是否是保单中承保的保险事故,是否存在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三)核算损失。通过调查,确定损失的大小及赔偿的额度。 (四)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五)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报案方式可采用电话报案、网上报案、到保险公司报案以及理赔员转达报案。 其次,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车主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对车辆查勘、照相以及核定损失等必要工作。同时,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关于价格问题时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避免救援公司的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价格相差太大的情况。对于核定损失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核定损失。修理前被保险人需要会同保险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及修理费用。车辆修复以后,在支付修理费用和办理领车手续前务必对修理质量进行查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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