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款私吞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股东私自挪用公款可报警处理,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涉嫌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规章制度私自使用公款。公民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挪用公款行为,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实施了挪用行为。 法律分析 一、股东私自挪用公款怎么处理? 1、股东私自挪用公款可以报警处理。 公司股东挪用公款,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如果当事人能及时归还,可以不用追究责任;如果无法及时归还的,可以报警处理,挪用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二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卫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什么? 1、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则仅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 2、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否则一旦挪用的数额比较大,那么有可能会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公民发现公职人员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后,可以向当地的相关部门举报,但是在举报的时候需要提交相关证明其确实实施了公款挪用行为的证据。 结语 对于股东私自挪用公款的处理,可以采取报警处理的方式。具体处理方式根据情况而定,如果股东能够及时归还,可以不追究责任;如果无法及时归还,且挪用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不同情形,涉嫌挪用公款的数额标准也有所不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如发现公职人员实施挪用公款行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公款挪用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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