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办理材料:用人单位填写完整的《常州市市本级职工生育人员花名册》或《常州市市本级职工计划生育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以下对应材料: ① 男职工本人江苏省社会保障卡; ② 医疗费用发票; ③ 详细清晰的医疗费用分类汇总清单; ④ 出院记录(住院提供); ⑤ 出生医学证明; ⑥ 男职工配偶就业创业证,或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证明; ⑦ 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情况证明。 法律依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