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可是,涉及该业主家庭 共同财产 与个人财产区分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私营业主收入并不用于家庭共同开支,那么,不应当执行家庭共同财产;反之,则可以执行家庭财产。 《 民事诉讼法 》第224条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