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 会见当事人 、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