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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认定是否能够推翻?
释义
    工伤认定可以重新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次鉴定;职业病鉴定的程序包括申请鉴定、提供相关材料、首次鉴定、再鉴定等步骤,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分析
    一、工伤认定可以重新认定吗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工伤认定程序是违反的,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是可以申请重新进行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或者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职业病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
    1、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2、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4)其他有关资料。
    3、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4、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5、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6、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结语
    工伤认定可以重新认定,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当事人认为工伤认定程序违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进行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人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职业病鉴定的程序如下: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如果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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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4:04:50